安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五屆] 第三十五號
《安康市漢陰鳳堰梯田保護與利用條例》已于2025年11月6日經安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2025年11月28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2月2日
安康市漢陰鳳堰梯田保護與利用條例
(2025年11月6日安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5年11月28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四章 傳承和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漢陰鳳堰梯田保護與利用,賡續當地傳統文化生態,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促進漢陰鳳堰梯田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陜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漢陰鳳堰梯田保護區域內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與利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漢陰鳳堰梯田(以下簡稱鳳堰梯田),是指位于安康市漢陰縣境內的鳳江梯田、東河梯田、堰坪梯田以及附屬的自然和人文景觀、遺產等。
鳳堰梯田的保護區域以省人民政府劃定公布為準,分為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包含以下區域:
(一) 鳳江梯田:保護范圍為梯田本體;建設控制地帶東接擂鼓臺西麓,南達象鼻梁,西至老君關,北近廟坪;
(二) 東河梯田:保護范圍為梯田本體;建設控制地帶東至老君關西麓,南至東河村村部,西至李家溝東側,北至漢漩公路;
(三) 堰坪梯田:保護范圍為梯田本體;建設控制地帶東至漢漩公路,南至天寶山,西至艾子溝茨溝,北至道士坪。
第三條 鳳堰梯田的保護與利用堅持科學規劃、嚴格管理、保護優先、合理開發、活態傳承、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鳳堰梯田保護利用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漢陰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保護利用工作協調機制,將鳳堰梯田保護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鳳堰梯田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
鳳堰梯田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做好梯田保護利用有關工作。
第五條 漢陰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林業、文化和旅游廣電、文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與鳳堰梯田保護利用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 鳳堰梯田管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承擔鳳堰梯田的日常保護、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七條 鳳堰梯田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做好梯田保護利用工作。
鼓勵村民委員會、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組織依法制定完善村規民約、合作社章程等,參與鳳堰梯田保護利用。
鳳堰梯田所在地的村民應當依法做好梯田的耕種、管理和維護。
第八條 市、漢陰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鳳堰梯田保護利用所需經費。漢陰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鳳堰梯田保護專項經費;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籌資金予以保障支持。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參與鳳堰梯田保護利用。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投訴和舉報破壞鳳堰梯田及其保護設施的行為。
鳳堰梯田管理機構應當在鳳堰梯田保護區域內設立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
第十條 市、漢陰縣人民政府對在鳳堰梯田保護利用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一條 市、漢陰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鳳堰梯田管理機構應當開展鳳堰梯田保護宣傳、培訓教育、科普展示等活動。
每年9月5日,為“鳳堰梯田保護宣傳日”。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二條 漢陰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鳳堰梯田保護專項規劃,依法報經批準后實施。
鳳堰梯田保護專項規劃應當遵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并與有關的專項規劃互相銜接。
第十三條 漢陰縣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合理規劃、建設鳳堰梯田保護區域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其項目選址、選線和利用,應當符合鳳堰梯田保護專項規劃,不得破壞歷史風貌和生態環境,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屬于重大公共建設項目的,還應當按照規定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第十四條 在鳳堰梯田保護區域內進行生產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依法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嚴格落實水土保持設施、生態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規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遺產的原有風貌及周邊環境,防止破壞梯田及其生態系統。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五條 漢陰縣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廣電、文物、水利、農業農村、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結合各自職責,保護與鳳堰梯田有關的文物、灌溉體系等物質文化遺產;組織收集、整理鳳堰梯田有關史料、檔案;保護和宣傳與鳳堰梯田有關的傳統技藝、節慶、習俗,以及傳說、歌謠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和其他優秀民間文化。
第十六條 市、漢陰縣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利、農業農村、林業、文化和旅游廣電、文物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鳳堰梯田保護區域山脈、林草、水系等自然遺產的保護,保持梯田的自然灌溉體系、灌溉形式。
第十七條 漢陰縣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鳳堰梯田管理機構對鳳堰梯田保護區域內的重要景觀進行調查、認定,做好保護和管理工作。
漢陰縣人民政府對不符合鳳堰梯田保護專項規劃,危害文物安全,破壞歷史風貌的建(構)筑物,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必要時,對該建(構)筑物依法予以拆除、遷移。
第十八條 漢陰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文化和旅游廣電、鳳堰梯田管理機構和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鳳堰梯田保護區域內的農業面源污染防治、病蟲害防控、灌溉水質監測,防止有毒有害物質、農作物病蟲害對鳳堰梯田的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對垃圾和污水應當實施無害化處理或者資源化利用。
第十九條 鼓勵、支持按照傳統農耕方式修筑、維護、耕種梯田,培育傳統技藝傳承人、工匠。
第二十條 漢陰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鳳堰梯田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要求,做好鳳堰梯田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村民在保護區域內原址修建房屋,應當依法審批,其建(構)筑物布局、體量、色彩應當與周邊景觀、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二條 鳳堰梯田保護區域內的殯葬活動應當依法規范管理。
第二十三條 漢陰縣人民政府、鳳堰梯田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應當在鳳堰梯田保護區域嚴格執行產業準入清單制度,落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嚴格建設項目審批,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第二十四條 發生自然災害、環境污染等突發事件時,市、漢陰縣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鳳堰梯田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管理機構等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鳳堰梯田的搶救修復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鳳堰梯田保護區域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在保護范圍內進行文物保護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二)工程設計方案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同意,擅自在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
(三)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四)擅自修繕不可移動文物,明顯改變文物原狀;
(五)未制定原址保護措施,或者原址保護措施未經文物行政部門批準,擅自開工建設;
(六)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或者在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未依法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七)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經全部毀壞的不可移動文物;
(八)擅自從事文物修繕、遷移、重建;
(九)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
(十)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
(十一)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
(十二)隨意傾倒、拋撒、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四章 傳承和利用
第二十六條 漢陰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鳳堰梯田保護專項規劃,有效利用鳳堰梯田資源,開展健康有益的游覽觀光度假和文化娛樂活動,普及歷史文化和科學知識,對鳳堰梯田保護區域內開發利用項目依法給予政策支持。
鼓勵支持企業、組織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鳳堰梯田資源,并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有關組織和個人在確保鳳堰梯田安全的前提下,挖掘和展示鳳堰梯田的歷史、科技與生態價值,傳承其優秀傳統文化。
第二十八條 漢陰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鳳堰梯田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鳳堰梯田保護專項規劃,科學合理劃定自然和歷史文化教育、生態科普、民宿旅居、特色休閑度假等活動的區域、線路,建設科普研學、生態體驗、文化展示、農耕文化等基地,為社會提供生態產品和公共服務。
第二十九條 漢陰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鳳堰梯田管理機構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個人開發文化、旅游產品,開設傳統手工作坊、特色博物館、陳列館、非遺文化展示館等場所,依法從事有關宣傳、經營等活動。
第三十條 鼓勵依法開展下列有利于鳳堰梯田保護的活動:
(一)開展插秧、收割、豐收慶祝等農耕文化活動;
(二)舉辦放水、交接水等傳統灌溉文化活動;
(三)挖掘、整理鳳堰梯田民間文學、傳統音樂、傳統技藝、民俗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創作文學、舞臺、影視藝術作品,開展研究交流活動;
(四)其他活動。
第三十一條 鼓勵鳳堰梯田保護區域內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村民依法利用鳳堰梯田資源從事鄉村旅游、餐飲住宿、民俗展示、農事體驗、研學實踐等經營活動。
漢陰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獎補辦法,給予鳳堰梯田保護區域內水稻、油菜達標種植主體一定的獎勵補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項規定行為之一的,由漢陰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文物損壞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承擔相關文物修繕和復原費用,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可以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損毀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標志的,由漢陰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九、十項規定行為之一的,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漢陰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十一項規定行為的,由漢陰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十二項規定行為的,由漢陰縣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六條 市、漢陰縣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鳳堰梯田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鳳堰梯田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